隐身千米矿井21年不敢回家
潜逃21年的刘新强万万没有想到,克拉玛依是自己逃亡生涯的最后一站。2017年3月1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协查通报称,“1996·11·26”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新强疑似在克拉玛依市出现,请求刑警支队给予协查。接到协查通报后,刑警支队支队长赵勇要求支队民警全力协助河南警方彻查此案,务必将命案逃犯刘新强抓获。经过安排部署,两名侦查员通过缜密梳理、分析研判各类关于刘新强的一切线索,最终发现刘新强在金龙镇一带活动。侦查员立即前往金龙镇,先后走访之前雇用过刘新强的六家企事业单位,快速锁定了他的具体位置,并于当日在金龙镇田园小区8幢楼房前,将犯罪嫌疑人刘新强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新强如实供述了其在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某乡村的一处破窑洞内,将8岁幼女郭某某强奸后杀害的案件事实。
据刘新强交代,作案时他刚到新密市来集镇某煤矿上班两天。当天早上他8点上班,下午4点下班。下班后他和三四个安徽籍工友到煤矿旁边的小饭店吃饭,席间,刘新强一个人喝了1斤多散装白酒,下午5点多钟刘新强离开饭店顺小路回住处。半路上,刘新强发现了被害人郭某某一个人独自行走,看到周围没有人,刘新强就起了邪念,试图强奸她。趁郭某某不备,刘新强跑到她身后,用右手从她身前卡住她的脖子,把她抱到旁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窑洞内的最里边还有一处窑洞。其间,刘新强一直用右手卡着郭某某的脖子,来到窑洞内的小窑洞后,刘新强把她按到窑洞内的地上,实施了强奸。强奸过程中,刘新强发现郭某某不动了,用手摸了摸她的鼻子发现没气了。他抓起旁边从墙壁上塌下来的散土把她的尸首简单埋了一下,然后就回宿舍睡觉了。
过了几天,刘新强听见有人说在窑洞内发现了一个小女孩死了,害怕被公安抓住,就辞职离开了原单位,跳槽到新密市来集镇东于沟煤矿继续下窑。几个月后,仍然感觉难以安心的刘新强再度离开新密去了平顶山市宝丰县的一个煤矿;干了两三年之后,因为煤矿停产,刘新强离开河南去了云南的一个煤矿打工;之后,再度辗转去了贵州某煤矿,后来又先后到唐山、遵化、西安、克拉玛依当矿工。
2017年3月5日,被押解回河南的犯罪嫌疑人刘新强对21年前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尽管时隔二十余年,现场也发生了变化,但刘新强仍能准确地辨认出新密市来集镇其强奸杀害郭某某的作案地点,对当年实施作案时候的相关细节仍然记忆清晰。
采访中,李爱民告诉《方圆》记者,21年来,刘新强负罪潜逃的日子并不好过。逃亡期间,刘新强大部分时间在小煤窑挖煤,过着不见天日的生活。由于担心受到惩处,刘新强未敢结婚成家,每当听到警笛响都会害怕,一直担心被警方抓到,内心惶恐至极,仓皇逃窜多个地区。在21年的潜逃过程中,刘新强因为害怕暴露身份,引来警察,刻意选择到最偏僻、最边缘的煤矿,干最脏、最累、最苦、最差的活。他每份工作干的时间都不长,因为怕被警方发现,他频繁地换地方。随着警方追捕的法网渐渐收紧,刘新强躲藏的压力也与日俱增,他惶惶不可终日,这些年来,几乎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
据刘新强交代,逃亡期间,他特别害怕穿制服的,不管是不是警察,都会心跳加速,路上看见警车更是绕着走,没有一天心里是踏实的。刘新强不敢再说老家话,轻易不敢与家人联系。过节的时候,看着自己的工友都回家了,剩下他孤单一个人,那种滋味非常难受。
虽然距离作案那年已经过去了20多年,但是当年作案的场景刘新强一直记忆犹新,这给他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被警方抓获后,刘新强内心的那块大石头终于放下了,结束逃亡的日子,对他是一种解脱。他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哪怕被判死刑,也愿意面对。
最高检核准追诉此案并非孤例
李爱民告诉《方圆》记者,接到此案后,作为本案的承办检察官,他和同事付晓波等人认真梳理案卷,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新强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亲属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相关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进行了依法审查,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刘新强,数次电话联系其亲属,多次与承办此案的新密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案情,核实证据,多次到河南省检察院、最高检汇报此案审结进程。客观来说,办理此案有一定的潜在风险,若处置不当,可能引发被害人家属涉检的信访。
李爱民强调,本案被害人郭某某是留守儿童,虽然该案经过了20多年,但是,当前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仍是当前维护未成年人合权益的重要课题,要及时总结、吸取教训,不能让悲剧重演。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学政对记者表示: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全国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目的和意义。本案的侦结,很好地体现了这种精神。
这起案子虽然已经过去21年,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过程、后期侦办此案的过程都异常艰难,但是,政法机关最终还是让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给了被害人和其家属一个交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利益。
谈到最高检核准此案申请追诉的过程及意义,周学政强调,此案得以核准追诉,绝非孤例。早在2015年7月,最高检就曾发布核准追诉的指导性案例,譬如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
据周学政介绍,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核准追诉时,一般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后果与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社会秩序恢复情况等多种因素。譬如,备受世人瞩目的长达28年的甘肃“白银案”也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
现实办案中,一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经过了追诉期限,要是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如果不追诉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带来其他负面影响。周学政认为,由最高检行使核准追诉权,体现了对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追诉的极其慎重的态度,也有利于保证核准追诉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酒后强奸不满14岁幼女致其死亡,隐身矿井21年不敢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