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在合肥火车站的“女子为等老公干扰高铁人员工作”事件,沸沸扬扬。
很快,有人扒出了该女子系某校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罗某某。随后,有媒体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获悉,该局已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小组,责成当事人立即停职检查;勒令所属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
面对如此“处分”,昨晚,罗某某发布长文质疑称,“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我教学又没过错。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
和罗某某抱持同样疑惑的,还有一些网友。那么,问题来了:当地教育局给出的停职检查处分,是否有法有规可依?合情合理吗?
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公务员因为违纪违法,或者有悖社会道德,被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或者说行政处分,这个也比较容易被公众所理解、接受。那具体到事业单位的学校,具体到一名教师,其依据是什么?
在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其第二十一条,列举了诸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超生、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规定有其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很显然,这些具体行为其实都与职务行为工作不相干,即罗某某所称的“教学没过错”。但是出于对公职人员的高要求以及表率作用,这样的规定值得被理解和肯定。而作为第二十一条的补充项,其最后一项也即第(七)项指出,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在处分之列。当地教育局对罗某某“停职检查”,即是基于此。
需要指出的是,“停职检查”并非撤职,更非开除。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临时停止涉事人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组织措施,也是在调查事情过程当中采取的一项强制回避措施,具有暂时性。如果罗某某被查实情节较轻,是有保留工作、职务可能的。
所以,综合来看,因为对于当地教体局来说,罗某某事件尚在调查、核实具体情节和细节的阶段,做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合情合理,也符合相关规定。
不过,据华商报报道,罗某某8日还在广州,1月9日搭乘航班回合肥,没有被警方刑事拘留,好像也没有被行政拘留。从罗某某所称的“受到了警方给予的警告以及批评”的回应看,警方的处理也是到此为止。既然警方已经给出了情节认定和处理结果,这也可作为当地教育局处理时的参考。
要知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处分种类,按程度从轻到重被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来自当地教育局的处分,宜和警方给出的处分相恰。
就此事看,目前还有些疑问仍待廓清:比如,该女子到底造成了多久的晚点?具体该怎么定性?……在此也期待,当地有关方面能给出更精细的回应。
□与归(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