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2月27日晚9点左右,天津南开大悦城发生了一起两个孩子的坠亡事件。记者以市民身份拨打了南开区政府便民热线电话。一名工作人员称,“抱孩子的是他们父亲。其间,两个孩子发生争执并打闹,随后,其中一个孩子不幸坠落,父亲去拉拽时,怀里另一个孩子也不幸坠楼”。另据封面新闻报道,商场工作人员表示,“孩子父亲一手抱一个孩子,从护栏向下看,结果没抱住。”
这起事件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责任归属方面,家长和商场是否有责任?笔者先简单分析一下家长责任,重点分析商场责任。
从目前消息看,本事件中,家长因严重过失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酿成损害,是这起悲剧的直接侵权行为人。所以,肇事家长并非受害人,即便自己的孩子是受害者,家长也不能因此免除对孩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至于肇事者是否属于刑法范畴的过失致人死亡,还有待进一步司法认定。
现在重点分析商场责任。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商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是侵权法相关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侵权责任。这起坠亡事件中,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成为归责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分析商场的栏杆设备建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栏杆的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目前这个高度标准为临空高度24米以下的为1.05米,临空高度高于24米的为1.10米。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本事件涉事护栏高度大约1.3米,高于国家相关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商场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其次,要结合商场的安全告知义务伦理责任进行分析。商家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必须要有警示义务。需要警方证实天津大悦城是否有此类标志。
最后,要看商场的事后处理是否妥当。损害发生后,商场是否第一时间采取了必要救治措施,是否及时报警并协助伤者送往医院。
综上所述,商场作为坠亡发生地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进行事故调查和司法鉴定。这里,笔者谈一下可能存在的几大理解误区。
误区一,人死在哪里,哪里就要承担责任。这个误区的根源在于“恻隐之心”对法律的误读。
确实,很多案件的事发地或多或少的都承担了一些赔偿,但大都是出于道义上和人为关怀上的“补偿”,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赔偿。
误区二,即便是商场没有责任也要承担公平责任。
这个误区的根源在于对《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误读,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是指双方都没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事件中,家长作为成年人冒险将孩子置于高空之中,这本身就是过错,不管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家长的过错都直接否认了公平责任的适用。
误区三,商场应该整改加高护栏。
从法经济学角度讲,并非所有的设计都必须保障绝对的安全。若过分强调安全就会牺牲发展,车辆时速的设计就应该限定在每小时20公里以下,这样就不会出现交通事故;动物园的动物都应该被百分百封闭在笼子里,这样就不会出现老虎咬死人的情况;互联网应该全部物理隔离,这样就不会有黑客攻击,等等。若如此,就不会有汽车年代,不会有野生动物园,更不会有互联互通的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