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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 禁止偷偷收集用户信息

日期:2021年08月20日 14:03 来源:@新华社 作者:佚名

据@新华社 消息,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新华社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让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法律“安全锁”: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等设备应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延伸阅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三审:规范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据全国人大网站消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请8月17日至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8月13日介绍称,2021年4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为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法工委针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现象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臧铁伟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了有针对性规范:

一是对自动化决策的概念作出界定,是指通过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二是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责任原则等,自动化决策,包括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在上述规则下,草案对自动化决策作出专门规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四是赋予个人充分的权利,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原标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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