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铁保洁员甘女士,在打扫车厢时捡到了一枚价值万元的一克拉钻戒,上交之后却被保洁公司罚款500元。理由是:交晚了甘女士说,本来以为这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可是没想到后来她被公司罚款500元,给出的理由是未及时归还,这让甘女士觉得受到了冤枉。(新浪新闻12月8日)
拾金不昧是美德。尤其是在高铁上,失主丢了财物很着急,但又没有足够的时间留下来处理。而此时,如果高铁保洁员拾到财物后第一时间上交,对于平复失主的心绪会起到极大的作用。
作为这家保洁公司来说,严格管理没有错,因为只有严格管理才能避免员工捡到财物后对公司的“察言观色”或“三思后行”,风声气氛紧了就马上上交,不紧就等一等拖一拖。显然作为这种事先制度的安排,是有道理的。
但这位甘女士表示,罚她的依据那个承诺书是事发后才签的,之前并不知道有这个规定。显然,这属于“事后制刑”,它没有经过公示告知期,不该马上产生效力。严格地说,它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制度,只是处在制定的过程中而已。
但另一方面,虽然“拾金不昧”是不能随便而定的,因为它的道德前提在于积极、主动上交,而不是迫于外界压力的被动,是否属于拾金不昧,主动与被动是个关键节点。然而,这一切都是可以争取过来的,是都可以在思想或行为上发生向善转变的,而社会的教化意义,也恰恰该体现在这个时候。
因此,从更广义的社会伦理上讲,上交了终归属于好事一桩。而对甘女士罚款500元,就显得有悖于全社会已经达成的对社会价值观的伦理认识。它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在于,给“拾金不昧”设置了过高的门槛,这反而无助于社会美德的生发与养成。
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既离不开各种制度的强力规范,也离不开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尽可能鼓励和引导。尽最大可能,将更多的社会成员拉入正能量的朋友圈内,而不是将他们推向圈外。良好社会风尚的养成,需要善意的宽松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