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上午,在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内,家属隔帘观看一场未成年犯的“内视观想”体验分享会。图/IC
刑责年龄下调:
惩戒少年杀人犯的下限在哪?
本刊记者/徐天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个别下调,是其中最受关注的内容。
这次调整,可谓是长久争议后的“靴子落地”。15岁陕西神木少女被6名未成年人逼迫卖淫、殴打至死、肢解掩埋,12岁湖南男孩不满管教杀害亲生母亲……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被频频报道,且刷新公众的认知底线。
最近一起引发热议的案件,发生在一年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同小区的10岁女孩,按照《刑法》规定,由于加害人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这名男孩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该案被通报后,立刻引爆舆论,全网都参与探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是否应该惩治的问题。舆论的普遍倾向是,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一年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回应了这一朴素价值观。不过,学界专家纷纷指出,在惩罚之外,对这类未成年人如何进行矫治教育,亟待细则落地。
长久以来的观点交锋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要降低,是一个焦点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冯军说,在多次调研中发现,社会各界、实务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较高。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提交了与之相关的党派提案:“我国现有法律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缺乏完善且有力的惩戒制度设计,导致正义无法得到彰显,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伤害,更引发了社会广泛质疑。”
一个个有关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报道,使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出圈”。而对法学界来说,这一争议已持续多年。华东政法大学博士何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曹俊华在一篇合著论文中指出,针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我国学界大多持反对或者保持理性对待的态度,认为不宜或者至少应在充分调研考证的基础上降低年龄。
学者们的谨慎态度基于几重考虑。一方面,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严峻的说法缺乏实证基础。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白皮书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趋稳向好,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步减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他们做的调查来看,没有数据支撑少年犯罪比成年犯罪的增长速度更快,没有呈现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不能以少数严重性案件做全局判断”。
另一方面,有学者律师指出,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使得未成年人过早地进入刑事司法系统惩治的范围,可能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育。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较低,且身心承受能力较弱,适用刑罚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催生监狱化犯罪人格。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还容易导致他们重新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提到,最近几年,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极端案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个简单的应对办法。修改法律时要考虑降到几岁?降了之后,很有可能在那个年龄之下出现类似案例,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意见,很多刑法专家、法学专家都持保留态度。”
皮艺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哪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一定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他认为,少年是感性人,不如成年人理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威慑效果可能不会很大。
与此相反,也有一些学者专家坚持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他们指出,当前社会生活、教育水平都较从前有所提高,青少年所接收的信息远超从前,认知能力提前、心理也相较过去早熟。
法律也对此做出过相关调整。2017年,《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下调到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此前的一审稿阶段,媒体报道,草案“拟在特定情况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从“特定”“特别”“个别”接连三处限定中,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并非简单的折中方案
在截然对立的观点之间,还有一些学者走中间路线,认为可以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未成年人能够区分是非,但抱有主观恶意,坚持违法,即使年龄不到14岁,仍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大连13岁男孩故意杀人案,根据媒体后来披露的信息,其对自己未满14周岁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有着清醒的认知。
民进中央在今年两会提交的党派提案中指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导致了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对犯罪有恃无恐。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有人故意操控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行为人故意利用“年龄优势”实施犯罪逃避惩罚的情况。因此,民进中央建议,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在刑法中设定“天窗”。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此前并不赞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015年,他去湖南调查三个未满14岁的孩子杀害老师的案子,施害者被送进了工读学校。但他发现,该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有问题。他极受震动,后来主张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个别调整,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较严重的犯罪时,应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发生得不多,但案件确实在发生,法律也确实有漏洞,应该修改。现在,修正案就是(朝着)这个方向(在调整)。”
虽然有专家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的这一调整是折中方案,不过郭开元指出,不能简单视为英美法系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罪名不做限制,而刑法修正案的此次调整则有罪名的前置条件——“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
我国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8种犯罪行为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郭开元认为,面对更低龄的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罪名限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情节恶劣,是比较合理的。他指出,这些年媒体报道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基本集中在这两个罪名。另外,“对12到14周岁这个年龄段,罪名确实不适宜扩大。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不过,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时,也有与会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建议,不能将“致人死亡”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是导致受害人毁容毁貌,甚至成为植物人,这种情况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
专门矫治教育
如何取代收容教养?
用专门矫治教育取代收容教养,是刑法修改的另一个相关重要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二审稿中指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用专门矫治教育来替代刑罚吗?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最高检核准的机制之下,未来会有12-14周岁未成年人罪犯,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但也会有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罪犯经核准,不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他看来,刑法和专门矫治教育,是二选一的关系。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保护社会的,应优先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而不是刑罚,刑罚应该作为最后的选择。
如何定义专门矫治教育、谁来管理、方案将如何设计、效果如何评估,都亟待具体实施细则的落地。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收容教养制度是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最为严格的处罚,时间从1-3年不等。但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就存在系统性不足、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其效果也缺乏科学评判。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冯军指出,在调研中,他们发现有三类关于收容教养的突出问题:一是实施主体不明确,到底是公安机关、学校,还是法院?二是实施的程序缺乏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如果要把涉嫌犯罪或者是有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到收容教养机构去,谁来决定、通过哪些程序决定,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设定。三是实施的设施条件不具备,实施的经费保障等各方面也不完善,这些造成了收容教养实施效果不理想。
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收容教养进一步面临场所缺乏的问题。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陈海仪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把涉罪的未成年人,交回家庭进行管教,但“责令管教”缺乏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管,更没有评估家庭是否具备管教能力。
皮艺军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相较由公安机关做决定的收容教养制度,专门矫治教育进一步司法化。他认为,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所犯恶性案件,应成立专家组,进行个案处理。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公检法人员,以及教育界专家、精神病学家、学校班主任、社工等,对每一位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进行详尽调查与评估,形成个体化调查报告。法院的判决应以此为依据,做出真正有效果的专门矫正教育的个性化方案。
皮艺军认为,多数法官、检察官都没有受过少年司法训练,处理案件时仍以成人理念来看待,这是需要改进的。他进一步指出,中国当前的少年司法并不独立,依附于成年司法,这是不合适、不公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保护、预防为主,并不是少年法的实体法、程序法,皮艺军说,这是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在有关专门矫治教育的探讨中,大家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是,未来,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将在哪里服刑,或者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当前,我国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都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而皮艺军、郭开元都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接受刑罚的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不应进入未管所。
这也恰恰是部分学者在探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要降低时,坚持不应该降低的普遍担心,即年龄小的未成年罪犯有可能被“交叉感染”,催生监狱化犯罪人格。郭开元指出,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年龄小、可塑性强,对其进行的教育改造会与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有所区别。这两类未成年罪犯应该区隔开。
有关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以及正在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需进行进一步的定义、细化。方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低龄未成年人所犯的恶性案件不惩罚,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但对这类未成年人,还是应强调挽救、矫正,避免其未来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也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