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有效应对“五一”期间大规模人员流动带来的外部输入、内部偶发风险,保障市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疫情防控三级响应有关原则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五一”期间要切实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个人防护,尽量少出行、不出行,避免到人员密集的地方或场所,原则上禁止到湖北、黑龙江等中高风险地区及其周边区域或省外旅游出行。确需出行的,必须在出行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登记报告;返珲前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告知返珲行程信息;抵珲后进行“点对点”接送并实行14天居家单独隔离或集中隔离,完成“进、中、出”三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者方可解除隔离,期间所需全部费用自理。
二、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类场所及酒店、宾馆、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场所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餐饮饭店等密闭场所,要严格审核,要落实好分散就坐、出示健康码、体温检测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药店对采购退烧药的人员,要详细询问并登记人员信息,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发现可疑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处置(24小时举报电话:7513638)。
三、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防控要求,“五一”期间如离珲必须提前向本单位报备,并由所在单位统一报至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机构、各类办事大厅等重点人员聚集场所所有人员,“五一”期间原则上禁止州域外旅游出行,如确需出行须提前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统一报至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禁止出省,尤其是不能前往湖北、黑龙江等中、高风险区及其周边区域。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旅游单位要以接待服务省内游客消费为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丰富旅游产品,加大优惠力度,创新经营模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景区景点做好接待调控工作,宣传引导本地居民尽量选择省内游、周边游、本地游、自驾游,全面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
珲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5日
(原标题:珲春市关于“五一”期间 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公职人员原则禁止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