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家个体教育培训机构老师马某多次引诱班上14岁女学生邓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唆使邓某介绍其他未成年女生供其猥亵、奸淫。截至到案发前,马某性侵五名未满十四岁的少女,其中一名被害人被侵害时年仅8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马某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维持了一审法院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刑事判决。
裁定书显示,2018年3月至6月,马某通过QQ联系之前在培训机构补习的学生邓某,用钱财为诱饵引诱邓某到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还唆使邓某介绍其他未成年女生供其猥亵、奸淫。马某通过邓某认识了其同学李某、吕某,三人皆不满十四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
据裁定书中邓某的陈述,2018年4月某天,马某用给钱、发黄片、言语挑逗等方式,将自己和吕某引诱至其家中,乘机隔着衣服摸了两人的胸部,事后分别给了100元钱。
2018年5月,马某又以给钱、手机等为诱饵,将邓某的另一同学李某引诱至家中并发生了性关系。邓某陈述称,自己曾看过马某与李某的QQ聊天记录,内容为李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向马某索要了800元钱。此外,马某还在其家中以摸胸的方式对其友人的女儿杨某实施了猥亵。
公安机关案件资料显示,6年前马某曾用手指戳年仅八岁的培训班学生吴某的下体,致其阴部流血。2013年7月23日,马某因猥亵儿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6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王某的报警,后了解得知王某系邓某、吕某、李某的同学,四人指控马某的性侵行为。当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归案。
2019年8月30日,湖北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马某利用教育培训的职业便利,对未成年幼女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法院认定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为预防再犯罪,可依法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段时间内从事相关职业。
一审判决后,马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于2017年年底结识培训机构的学生邓某,先后4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邓某一直让自己给她发红包、充话费、买鞋子等。马某提出原判认定不属实,自己没有猥亵吴某、杨某、邓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马某上诉,该院认为,马某明知邓某、李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多次引诱二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马某明知被害人吴某系不满12周岁的幼女,在看护、指导吴某学习时,对其实施猥亵;马某明知邓某、吕某、杨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金钱引诱的方法对三人实施猥亵,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据此于10月22日维持了对马某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原审判决。
(原标题:湖北一培训机构老师强奸、猥亵5名女生,最小受害者年仅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