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微博博主“绝对萌域”一则微博引起大家注意,“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广西13岁少女肢解同窗好友,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收容教养三年”文章还带着一个新闻链接
13岁少女杀害好友原因只是因为被人议论“长得胖、不如周某(被害人)漂亮”产生嫉妒之心,原先只是用木凳使其晕倒,担心苏醒被告状于是行凶使其死亡,这样的心思让人头皮发冷。
认真看凶杀案的细节“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
“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凶手杀人凶器多种,杀人后还能残忍分尸,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对生命毫无怜悯,仅仅13岁的女孩的杀人后还有处理尸体清理现场的心理素质,说是天生的恶魔也不过分。
这样一件恶性案件,13岁少女谋杀肢解分尸同龄人,最后结果竟然只是赔偿十万和收容教养三年,另外这是2013年的新闻,凶手现在已经出来并且还只是19岁的小姑娘。因为我国刑法里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我国,受这个刑法保护的凶手并不止广西这一个,甚至更加恶劣的凶杀案
2015年10月18日,邵东县廉桥镇三名在校学生到学校小卖部偷东西吃,被独自守校的女教师在操场发现。三人对老师进行殴打后,用布堵住老师嘴巴致其窒息死亡,并将其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10月19日,三名嫌疑人被抓获。因未满14岁,三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但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
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一个13岁的少年杀害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性质相当恶劣,因他不满14周岁免于刑罚,仅被送收容所教养3年。
2016年6月13日晚9点左右,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的教师杨冬玲在回住处的路上,被一个13岁的少年方某迎面泼上汽油,被烧成“碳人”。年幼的方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地警方把他交给其父看管。为防止儿子再闯祸,方某的父亲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甚至还有出狱后再次犯杀人案,多次杀人直到凶手满18岁。
广西韦某2010年13岁掐死同村一名男童,因案发时韦某木不满14岁,未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14岁的韦某木又在家乡持刀捅伤女童,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木被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再次奸杀女童。
14岁是恶魔们的分界线,在14岁之前什么案件都能在未成年保护法里得到保护,轻飘飘的一句“不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背后有多少受害人家庭在绝望痛哭,而恶魔仍在人间游荡犯下更多罪行。
原标题:13岁女孩因嫉妒同班女生长得好看,杀人肢解判三年赔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