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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 也该判正当防卫

日期:2018年09月09日 07:47 来源:凯迪社区 作者:周蓬安

    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6日《环球时报》)

    几天前,我在《昆山反杀案激活“无限防卫权”,意义重大》一文中曾分析,激活“无限防卫权”,就是要把正当防卫权还给民众,鼓励正义力量对不法侵害实施反击!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人们对法律在维护防卫行为方面的认识,引导人们向不法侵害作斗争,不管是为别人还是为自己,合法没有向不法让步的必要!

    看到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股悲哀涌上心头。首先,是悲哀我和其他网友的相同观点文章算是白写了,对司法机关没有起到促进应有的“明是非”作用,至少没有起到我所说的“判例”作用。其次,我对某些司法人员的情商表示怀疑。因为惩恶扬善是法律的最原始职能。“昆山反杀案”所引发的全民共振,乃至判当事人正当防卫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正面影响,为昆山司法增了光,添了彩,甚至为中国司法加了分,可楚雄司法机关缘何就不懂得借鉴呢?

    我不同意该文作者将死者王某称为传销组织的“监工”,因为监工是指负责使一队工人如期完成工作的监督者。王某的职责是看管、监督传销人员,没有一股蛮劲,没有明显的恶人相,不是心狠手辣,都难以胜任。这种人,实质上就是传销组织豢养的“打手”,具有典型的“黑恶势力”属性。警方打掉该传销组织后,看管张某的那些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如果王某不死,无疑也会涉嫌同样的罪名。

    非常明显,小伙张某在勒死该传销组织“打手”王某的时候,王某正在对张某实施非法拘禁。从这一点看,张某反抗王某具有天然的正义性。特别是在王某威胁其“完不成业绩就要废了他”,“张某提出可以给王某1万元,请求放他逃走回家过年,遭王某拒绝,王某将他推到卫生间的墙角,用力掐住他的脖子”时,张某的任何反击动作都是出于年轻人的本能,具有原始的正当性。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对比该案与“昆山反杀案”的共同之处,笔者较为赞同。刘昌松律师分析:一、两者都是死者的过错行为在先,过错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事实,符合防卫起因条件;二、两者都同死者素不相识、无冤无仇,行为的目的在于免受不法侵害的伤害,符合防卫意图条件;三、两者都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的动作,昆山警方认定于海明“一直处于暴力威胁之中”,本案中张某面临非法拘禁,理论上即称为“持续犯”,符合防卫时机条件;四、都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行为,符合防卫对象条件。

    但是,刘昌松律师认为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不是一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观点,我是坚决不能认同。一个年轻人,在被收走手机和身份证后无所事事,整天处于被看管、被威胁之下长达20天之久,又正值“春节”来临前夕,不能与家人团聚,心理早已崩溃,在被威胁“废了他”,并被推至墙角且被掐脖子后,奋起反抗是人的本能。而反抗所造成的冲突升级,谁也保证不了其人身安全不会受到严重危及。

    此外,张某勒死王某并非事先谋划,完全是冲突瞬间升级所致。“张某用所穿羽绒服帽檐上的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用力拉扯两端”,致王某失去反抗能力,我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必须有的一步。如果张某中途放手,王某恢复反抗能力,或者呼叫同伴,死的可能就是张某了。

    该案又出现了一个有悖于社会情理,难以令社会接受的现象。那就是非法拘禁他人导致“反被杀”的传销组织“打手”家属,竟然有脸向遭受非法拘禁的受害人索要64万元赔偿损失,而遭受非法拘禁的受害人张某竟然表示“将尽最大能力给家属赔偿”,真是不可思议。我相信张某绝对不是真心愿意赔偿,而仅仅是迫于检方指控其故意杀人罪而带来的压力。如果检察机关起诉张某“防卫过当”,张某也没有必要赔偿王某亲属,至多是给予死者亲属少量钱款以示安慰。如果检方认定张某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赔偿”一说了。

    传销组织本身就涉及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这也是我一直呼吁查处传销,应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原因。一个普通公民被骗入传销组织,被非法拘禁20天,云南楚雄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看看你们想离开的迫切感究竟有多强?

    这里我还想提醒楚雄警察、检察官、法官们百度一下“不退让法”。虽然该法不太符合中国国情,但借鉴作用应该还是有的。该词条显示: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张某“反杀”传销组织“打手”王某,直接端掉了一个罪恶累累的传销组织,可以说是为国立功,为民除害,司法机关理应对其褒奖。如果判张某有罪,尤其是判张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就会给传销组织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号:法律偏袒传销。窃以为,无论是从打击传销还是扫黑除恶角度看,都应该判张某无罪!判张某无罪!判张某无罪!


原标题:周蓬安:小伙勒死传销“打手”案,也该判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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