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京成律师
看了新华社“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具体报道,且不论新华社是不是舆论干预司法,未审先定罪,我们来探讨下,诽谤罪的知识点:
一、“500转、5000点击”,是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但不是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程序的法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有着严格的规定,不能盲目进行类推解释入罪,必须是以下七种类型:(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二、北京通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不能确实、充分证明文章阅读量,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并且新华社涉嫌泄漏国家机密。
公众号文章阅读量,一般由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证明。北京通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由伊利单方委托作出,数据可能存疑,刘成昆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且,该案现阶段还在侦查,提前曝光证据,以支持单方论据,涉嫌泄漏国家机密。
三、刘成昆文章与伊利股价下降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怀疑空间。
一篇阅读量堪堪过万的文章,杀伤力凭何让伊利股价下降60.78亿?近期伊利股价下降,正是因为其公权私用,舆论使得资本市场造成了负面反馈。将其归祸于刘成昆小说,很难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该报道未能解释为何对刘成昆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行的原因。
在我先前的分析中,不仅提到了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难以构成的原因,还质疑了数罪并行的问题,即便构成一种犯罪,侵犯一种法益,也该是择一从重处理。
五、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司法机关也不是企业家丁,新闻报道更应该中立、客观、全面,而不是提前盖棺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