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第二天:往返劳动局求受理
第6站南城劳动局:老宋和另外4个工友,带着公司的注册资料复印件,找到南城劳动局,希望能得到受理。与第一次东城劳动局的回复一样,对方表示装修行业的劳资纠纷,最好找城建局解决,劳动部门给不了恶意欠薪的证明。
第7站南城城建:记者和老宋一行又来到南城城建办,在门口的接访办公室里,保安拨通了相关领导的电话,在询问了老宋相关情况后,一位罗姓工作人员电话里告诉记者,工人追讨工资,要找他们装修工程所在地的城建办处理,只有当装修工程的地点在南城城建办辖区,他们才能办理。自年初以来,老宋和工友们的装修项目遍布了东莞各个镇街,有长安、中堂、石碣等地。“十几处的项目工地,难道要我们一个一个去找吗?”
第8站南城劳动局: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记者和老宋再次来到南城劳动局咨询。接访部的负责人翟先生说,因为老宋没有与麦拓公司签署劳动协议,也提供不了其他证据,证明他们与麦拓公司的劳动关系,所以需要经过监察大队进行调查确认。他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凭借调查结果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去公安局请求立案。仲裁的结果将在45-60天之内公布。
最终答复:45- 60天出结果
经过2个整天、8次部门间的来回跑动,昨日傍晚,老宋和工友们的讨薪行动,终于在南城区劳动局得到了一个回复。“现在距离春节只有46天,仲裁结果要45- 60天才能出来,唉!”走出劳动局,工友高师傅一声长叹。
农民权益由谁来维护
“农民工”这个词是近十几年来才渐渐为人所耳熟能详的。它的出现,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格局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改革不断深入的巨大力量。
虽然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已被视作“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政治地位不断提高,但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都缺少专业技术,再加上一些地方对农民工就业出台了一些限制性、歧视性的政策,使得农民工的打工生涯充满了艰辛,常常是干着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拿的却是比城市居民少得多的工资。即便这样,还常常被拖欠。然而,就是这样一群面临的各种风险最多、最需要保险来保障的人,在实际生活中却是城市中游离保险最远的人。
近几年,“三农”问题引起了全国上下的特别关注,这对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权益维护问题奠定了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连续下发了许多文件,都在强调解决农民权益的问题。中央连续下发了几个“一号文件”,对解决“三农”问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现实中还有不少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存在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因此,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就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
对于为什么能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重灾区”,笔者认为成因如下,第一,建设单位不能及时兑付工程款,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源头;第二,建设市场管理混乱,建设单位招投标审批不严,施工单位层层转包等管理环节的漏洞就形成了一个个民工工资的“拖欠链”;第三,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长期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资纠纷,大多数民工维权无据,其自身利益极易受到伤害;第四,多年来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的重视工人轻视农民的意识,使我们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从上到下都没有对广大农民的权益问题引起足够重视,这是造成农民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认识的根源。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农民维权问题,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努力,我们才能较好地解决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贡献。
首先,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首先,对于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发展计划部门不应批准立项,建设规划部门不应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发展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和开工,规划、建设部门不应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其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竣工结算,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同时,还要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其次,放手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从体制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筑劳务队伍都应逐步组建成企业法人,实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不得再把农民工工资交给包工头。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处理工作。建立规范、健全、强有力的日常工作机制,消除遇事推诿、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等不良现象。
最后,要形成全社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笔者认为,除了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制度,建立企业付薪保障、欠薪预警、欠薪责任追究制度外,我们大家都应依照《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立法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分解任务,逐一落实责任。建设单位首先要对工程款的及时到位负责任,有钱就搞工程,没钱就不搞。陆续筹款的,筹款程度最好与工程进度相同步,不能让施工工人冒白出力的风险。其次,施工单位要依法具备资质,遵守《建筑法》,不搞层层转包,使民工与用工单位关系明了,便于处理问题。尤为重要的是,民工必须要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在包括工资、安全等在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加以维护。要知道,熟人的面情,口头的承诺,都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束手无策。要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得以维护,依法维权是关键。
笔者相信,只要依法办事能成为每一级政府、每个单位和每个人的行为准则。那么,依法维权就不是一句空话,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也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成为全社会的焦点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