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消息,3月10日,江苏代表团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完善立法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的议案,呼吁法律长出利齿, 从立法层面对“精日”行径予以严惩。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继39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递交提案之后,对“精日”分子的再度谴责,也是对立法迫切性的再度呼吁。
议案牵头人:必须划明法律红线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南京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牵头,江苏代表团的蓝绍敏、杨庚豹、鲁曼、王强众等多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立法严惩“精日”分子。
龙翔代表此前在审议发言时专门提到了“精日”类似事件。他指出,对“精日”分子违法滋事、罔顾民族感情、无视公序良俗、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特别是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亲属感情的无耻行为,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
“必须要在法律上给类似行为划出红线。”龙翔代表表示,尽管几起类似事件的当事人都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屡犯屡罚,说明了惩处太轻,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建议完善对此类相关问题的处置立法,为此类事件划明法律红线。
连日来,“精日”事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尤其是3月8日,外长王毅在记者会上回应现代快报记者追访提问时,怒斥“精日”分子是“中国人的败类”,引来亿万网友的点赞,代表委员们也连称“提气!”
联名代表:加大惩处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3月10日,多位在议案上联名的人大代表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表示,对“精日”行径的现行处罚太轻,应该给予法律上的“严惩 ”。
全国人大代表鲁曼 本文图片均来自现代快报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建湖县天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鲁曼表示,“精日”分子的系列事件,她看了后觉得特别不能容忍,非常愤怒。“我们的先烈为了国家付出了很多的鲜血和泪水,人民当时也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没想到,现在还会出现‘精日’分子这样的人,做出让民众非常愤怒的事情。”鲁曼代表认为,目前的处罚对他们来说太轻了,对于侮辱挑战民族情感底线的事情,应该加大惩处力度,起到震慑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杨庚豹
全国人大代表、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轧钢厂三轧车间副主任杨庚豹代表表示,对于一小部分“精日”分子,一方面要在法律上进行严惩、重惩,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教育和引导,告诉有这样潜意识想法的人,“中华民族是不允许这样的行为的,发生了就要严惩。”
全国人大代表王强众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华东施河教具城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强众代表说,“现在对‘精日’分子的处罚太轻了,在我看来,这可能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出卖民族尊严、国家尊严,必须予以打击。”
全国人大代表熊思东
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民盟江苏省委副主委熊思东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族情感和精神底线不容挑战,不过,光是从道德层面上进行谴责是不够的,重点还是应该从法律层面,通过手段,让这部分人群不敢妄为,否则一定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江苏代表在联名签署议案
江苏代表联名呼吁完善立法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
3月10日,江苏代表们联名的议案认为,2014年起设立的12.13国家公祭日将寄托哀思、谴责侵华日军暴行上升到国家层面,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情感。在此种背景下,“精日”事件依然时有发生,“精日”分子公然践踏国家公祭制度,必须引起重视并加强惩治。诸如此类的行为目前虽然表现为个案,但是其潜在危害巨大,不仅会对青少年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还将极大地伤害国民感情,侵犯国家尊严,影响社会稳定,撕裂民族认同,侵蚀和消解国家凝聚力。
现行处罚太“轻软”,推动“精日”入刑有法律依据
就在3月8日,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录制视频寻衅滋事的男子被南京警方行政拘留8日。此前,还有两名男子身着仿制日本二战军服在南京抗战遗址前拍照,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江苏代表们的议案列举多起案例说明,近几年国内已经多次出现类似的“精日”事件。
屡罚屡犯,是因为处罚太轻。南京市律师协会、现代快报曾于3月7日联合举行座谈会,多位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和抗战纪念团体代表,就推动“精日”行径入刑提供了立法依据和相关建议。
议案提出,国外对于否认、鼓吹、美化、模仿法西斯的行为普遍都严厉禁止,通过立法或者司法判例维护历史共识和民族英雄。对比国外,我国目前在惩治“精日”方面还存在不足,只能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的 "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这一兜底条款,由公安机关处以 15 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即使合并执行拘留处罚,也不超过 20 天。
“轻软的处罚导致违法成本太低,反而助长类似‘精日’的嚣张气焰。”议案鲜明提出,对于损害历史、国家、民族、英雄尊严的人,除了教育以外,法律必须长出利齿,设计明确的法律条文划清行为的底线,竖起维护国格和民族尊严的红线。建议全国人大完善立法,多层次多角度加大对严重侮辱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等行为的惩处,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与中华民族尊严。
几大建议推动“精日”行径入刑
一是建议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与中华民族尊严保护法》,将类似“精日”分子严重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宣扬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及日本武士道精神等行为,与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等行为并列予以惩处,形成与国旗法、国徽法和国歌法一整套的法律体系。
二是修改刑法,量刑惩治。建议全国人大及时对刑法进行修改,细化条款,解决目前处理这类问题的法理空白。一方面,在“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下位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增加一款表述为“在侵略战争遗址、英雄烈士纪念场馆、纪念设施等场合,否认、鼓吹、美化、模仿侵略者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一方面,在“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新设一个下位罪名,“美化侵略行为、侮辱抗日人士、侮辱受害同胞罪”。规定“制作、销售、穿戴侵华日军服饰、器件或者标志的;损毁抗战遗址的;公然否认侵略事实,侮辱抗日人士或者受害同胞的;以其他形式否认、鼓吹、美化、莫非侵略者的”,处以一定期限的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是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刑法适用进行扩充解释,把特定的“精日”等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条款的涵盖范围,弥补现有法条的不足。特定“精日”行为包括以穿日本军服照相、炫耀等方式贬低抗战历史、亵渎抗战英烈,以及以文字、图片、语言、影视、表演、肢体语言等公开否认美化侵华战争、宣扬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否认南京大屠杀等。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将相关规定提升为刑法条款。
地方可配套立法,抗战遗址等场所禁穿侵华日军仿制服装
“‘精日’行为的危害是全国性的,但作为南京等特殊城市,更有必要从地方立法的角度研究加强对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亵渎烈士及抗战遗址等行为进行规制。”议案提出,南京正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可专设一章,从制度设计上完善 “对宣扬法西斯主义、侮辱历史特殊死难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在抗战遗址、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碑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场所禁止穿侵华日军仿制服装,禁止拍挑衅视频等。
(原题为《江苏代表团联名提交议案,呼吁法律对“精日”分子长出利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