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漠鱼
探究某个个体事件应该不算敏感吧?如果这一假设成立,那就让我们来谈谈下面这起事件。
2月26日夜,现代快报全媒体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常州一名吴姓律师(49岁)于狗年的大年初三惨死家中。当地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称“听说身上有30多处刀伤。。。”随后,公安机关得出结论“排除他杀”。
27日晚,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通报:经复核,维持自杀结论。
事实上,早在媒体报道之前,关于常州吴建生律师大年初三惨死家中的消息已经在微信朋友圈传的沸沸扬扬。只是基于律师这个职业的敏感性,网友们的议论也仅止于圈内聊天。毕竟在这个多事之秋,不是所有的话都可以放开来讲。
身中30多刀后死亡,而且是“自杀”。这样的消息,对于久经考验的中国网民来说,早已失去了“雷人”的触感,之前太多套路式的专家解读已经深植于读者的脑海,所以再次面对自虐式自杀的时候,也就见怪不怪了。
回顾一下曾经发生过的那些自虐式自杀案。
2011年8月27日下午6点40分,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谢业新的尸体在其办公室内被发现,死者靠坐在自己的办公椅上,尸体、椅子及地面上有大量血迹,丢在地上的刀柄上缠着卫生纸。。。尸检发现,死者身中11刀。8月29日上午,公安机关发布案件侦查结果,认定谢业新为自杀身亡。不过,有几个死亡特征至今没有权威论证。1、死者的颈部有两处致命伤口,一处为插入气管的伤口,一处为割喉的刀伤。家属认为,这两处伤都是致命伤,为什么会同时出现?2、如果死者是自杀,根本没必要在刀柄上缠上卫生纸。3、谢业新死时靠坐的椅子距离其办公桌仅有几十厘米的距离,喉管和气管被切断,为什么没有大量的血液喷溅到办公桌上?。。。谢业新死亡案曾经引发网络大讨论,但不管舆论中存在多少不同看法,但其仍被认定为“自杀”。对此,网友们给谢业新追赠了一个生猛的谥号:十一刀自裁英雄。
采取同样手段“自杀”的还有21岁的女大学生小含。
2012年6月10日早上7点左右,正在郑州上大学的21岁的花季女孩小含同学被发现死在了老师宿舍的过道内。尸检发现其身中13刀,其中腿上有5刀,脖子上有6刀。警方得出的结论是“自杀”,自杀的原因为:可能是考试压力大导致心理出现了问题。而家长则称,小含品学皆优一直很上进,前一年还获得了尔等奖学金5000元。
近年来被认定为“自杀”的死亡惨案频出不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给出这些“自杀”结论时,有一个相对普遍的共性:那就是侦破时间短,但不排除案件定性后“自杀环节存疑”。
26日常州吴姓律师家中“自杀”案同样如此。吴律师大年初三被发现死亡,接警后,刑警大队技术员和法医当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过尸表检查,当日上午就得出了死亡结论“排除他杀”,随后没几天复查结果也有了结果:系自杀。
与网络舆情反馈回来的“行政行为拖沓”的民意相比较,越来越多的此类“自杀案”,可谓破案神速。对于一系列区别于常规性的“自杀案”,网友们是这样吐槽的:刑侦这活儿越来越好干了,凡是侦破不了的死亡案,都可以定性为“自杀”。
那么,如此惨烈的死法真相到底是“自杀”,还是有其他不可言表的隐衷?专家们曾有过很多自命不凡的解读。大致意思是,自杀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就包括“自虐式自杀”。而类似多刀自残的心理可解读为,致命伤一般就一处,其他刀伤均为“浅表性尝试”。
专家就是专家,见识非同一般。
不过,就吴律师的“自杀”解读,笔者以为还是有遗漏的地方需要专家同志们作进一步补充。
根据前述几个案例,侦察机关都是通过排除法得出了“自杀”的结论。比如现场没有打斗痕迹、现场没有发现其他可疑遗留物、没有中毒迹象等等。这种教科书式的侦察手段诚然没错,但“自杀”的特征是不是也需要解释清楚?比如吴律师尸体上出现的伤口。
自媒体公众号“我在抱柱”26日图文爆料:吴律师惨死后,其家属并不认可警方的死亡认定结论,多名家属手持“冤”字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门口喊冤。该自媒体文字表述:男方家属看过遗体后(发现),死者的前颈中刀,喉管已清晰可见,后颈也有很深的一刀,以致于整个头都摇摇欲坠。。。男方家属无法接受“自杀”说法。
而在新京报的报道中,法医对尸表检查的陈述中也称,死者损伤位于额部、枕部、颈前部、项部、左腕前侧、腹部。。。。如果笔者理解无误的话,法医所指的“项部”,应该就是家属所称的“后颈”。所不同的是,新京报的表述中,只提及了伤口的位置,并没有提及伤情状况。所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自杀”认定结果要想服众,仍需要就自杀过程以及伤口形成的可能性做出具体说明。
打个比方说,假如死者先捅了自己后颈部一刀,那么他还有力气割喉吗?反之也一样。
有网友调侃这样的“自杀”是一门高难度技术活儿,看来所言不差。
现在差的是,死亡鉴定单位需要对此作出更科学、更趋合理性的解读!
原标题:律师30多刀高难度自杀案,需要更科学合理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