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公开宣判原萝岗“村霸”刘永添等5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永添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另一名主犯陈镜登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万元,罚金98万元。(2月11日《金羊网》)
2月10日,南方都市报对该案有过较为详细的报道,其中提到了几个数据,很能说明该案涉及犯罪的严重性和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是判决书长达近600页,涉及问题多;二是“刷新了广州涉黑案人数纪录”,被告人54人,共聘请了74名辩护律师;三是不服一审判决的人数创纪录,除两名被告人表示不上诉外,其余52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四是罪名较多,除了黑恶集团必有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五是国库“进账”非常可观,除了上面提到的5020万元、3000万元、98万元之外,还对另外52名被告人处以3098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财产刑。
当今中国行政体系有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中央命令一下,地方各级政府就会立即行动起来,而且根据中央的重视程度,做出不同程度的反应。如果地方官员感觉中央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绝不一般,就会层层加码,逐级布置下去,绝大多数基层也都会“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超额完成任务”去落实。
那么,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无疑会成为2018年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议程。因为就在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在随后的不到20天里,各地纷纷行动起来,大有“东风吹,战鼓擂”之势,并且竞相上交成绩单。比如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田家窑镇郭庄子村的“夫妻村霸”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盘踞在郸城县吴台镇、鹿邑县张店镇一带的‘刘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一举打掉,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5起;新疆扫黑除恶专项首战:抓获嫌疑人330余名;内蒙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战告捷:抓获犯罪嫌疑人128人;浙江打响“扫黑除恶”第一枪!抓获1200余名嫌疑人;沈阳警方“扫黑除恶”打掉15个团伙;截至2月8日,福建全省共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194人,破获各类案件329起,打掉黑恶团伙128个,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360.5万元;1月25日至2月1日,河南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抓捕,共打掉涉黑团伙3个、涉恶团伙118个,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481人,破获各类案件837起,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612.6万元;哈尔滨警方在1月26日对35名涉案人员开展抓捕工作,成功打掉了以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1月24日至2月9日,吉林省公安机关共抓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945人,其中涉黑人员46人,涉恶人员899人,查扣涉案资产799.5万元。
也有赶紧“表决心”的,如山东省检察院就要求每个基层检察院在2018年至少办理1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完不成任务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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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十分遗憾的是,查处了这么多涉黑案件,却未见一个党政干部、司法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难道我此前对涉“黑”案件的基本判断有错?笔者在《扫黑“至少办一起”,欠法治精神》一文就曾说过:所有“黑恶势力”的背后都一定有个“保护伞”,否则一天也存活不下去,更不可能“做大”。
就广州该案来说,这个涉黑集团都发展得这么强大,涉案金额也超过亿元,我不相信一个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党委书记就具有这么强的组织能力。我不相信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他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对方不报案;致一人受轻伤、致一人重伤二级后,已经转化为刑事案件,我不相信受害人不报案;我不相信该团伙敲诈他人,对方也不报案。因此可以这么说,这么大的涉黑案件竟然没有查出一名“保护伞”,我只能怀疑其是“半吊子扫黑”。
我想再次提醒那些已经上交成绩单,或正准备上交成绩单的地方司法机关,你们在上报数据时,千万注意《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特别强调的一点, 即: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这个态度应该说是相当明确,即十八大之后的五年间,中央“打虎”工作已经取得了突出成效,但“老虎”离普通百姓太远,基层群众对“打虎”带来的获得感并不是很直接,因此反腐败的重心无疑要顾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层组织。 也就是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能不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原标题:广州54人涉黑集团,咋没有“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