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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施行办法,中央军委制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制定的保密规章等。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认定
(一)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界限
本法虽然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而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因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对于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从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从宽;在决定刑罚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从重,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从轻。
(二)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规
本法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398条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当军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时,应优先适用本法第432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对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处罚如下: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战时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是指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职责的人员泄露大量或者重要军事秘密的,出卖大量或者重要军事秘密的,泄露特别重要军事秘密的,因泄露军事秘密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我国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有提及死刑。而打字员于洪洋泄露军事秘密处以死刑一案来看,情节必定是非常严重恶劣,已经严重涉及到国家的安全核心问题,这是对国家法律极限的挑战,于洪洋死刑是必然,同时也是给众多泄露国家秘密罪谋利者敲响了长鸣的警钟。
(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相关资料来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