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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太和镇城管队长非法收入2071万元 受审时低头

日期:2012年11月19日 13:49 来源:腾讯网 作者:佚名

 

11月15日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原队长王宝林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在广州中院受审。

太和镇位于白云区中部, 该镇被广州市、白云区列为广州第二批重点建设的中心镇,近年发展迅速。按王宝林在法庭上的说法,太和镇的违建密度很高。


王宝林今年49 岁,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05年1 月,王宝林从部队转业,2009 年6 月任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中队长,负责分管行政执法业务、建筑工地管理等工作。2011 年7 月被免去中队长职务后至2011 年12 月,主持太和镇城管办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对违建的拆除工作。

在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间,王宝林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在查控和清拆违建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21次收受邓某、王某、饶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432万元,黄金制品500克(折合人民币158830元)。

与此同时,王宝林任职期间,其在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先后有2071.89万元现金存入,扣除受贿所得及有证据的合法收入,差额达689.51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不能说明来源。证据显示,王宝林在任2年期间的合法收入只有约37万元。

检方指控王宝林受贿447 万余元,另有68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本案中,检察机关共扣押王宝林现金人民币682.6 万元,黄金制品3469.96g (含黄金制貔貅一只,重200克;金条三根,每根重100 克),市场参考价约为122 万元。

检方出具的工资账户收入证明显示, 王宝林从2010 年2 月至2011 年12 月在太和镇的收入共37.028056 万元人民币。另有王宝林以陈典习名义准备投资64.5 万元合作建房的合同及在江西投资房地产。

该案日前在广州市中院一审,王宝林对受贿事实及数额无异议,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罪予以否认,声称那些存款是其在进入城管之前倒卖油、米所赚取的。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王宝林受审时表示,这些受贿都是中间人介绍的,“中间人都在当地有权有势,我不敢得罪,不想成为他们的敌人”,“我本来不想干的,辞职辞不了,没人肯来坐这个位置,找不到人来干这个活,这个位置谁上谁死。”。并将城管中队比喻成一座庙,“庙里有很多菩萨,我肯定不是最大的菩萨,也不是最小的小鬼。他们到庙里来上香,肯定不是只给我一个上。”他称自己当了20多年兵,打过仗,负过伤,“人都是有两面的,以前大家看我正面,现在看我背面”。

案发前不久, 和家人吃饭时孩子说的一句话,让王宝林在法庭上仍难以平静。当时,小儿子说“爸爸你不知道一家人一起吃饭有多幸福”。“这句话好像预示着什么”,王宝林哽咽着说,并低下了头。

王宝林部分涉贿“账单”

  2011 年, 为位于太和镇北村侨发大街6号的违建请托人邓某提供帮助, 从中先后3次收取邓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70 万元,2011年11 月该违建房遭强行清拆后王宝林将贿款70 万元退还给邓某。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大源和荔园南街的两处违建请托人郭某提供帮助, 先后四次收取郭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5 万元。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学富街的违建请托人萧某提供帮助, 收取萧某贿送的人民币18万元。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五处违建请托人许某提供帮助, 先后四次收取许某贿送的人民币41 万元、黄金制貔貅一只(重200 克,折合人民币73600 元)。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谢家庄5 社望岗岭的违建请托人饶某提供帮助, 收取饶某贿送的金条3 根(共计300 克, 折合人民币85230元)。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永兴村长岭涌附近的违建请托人蒋某提供帮助, 收取蒋某贿送的人民币10 万元。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谢家庄村七社七星街、太和镇谢家庄7 社长新路地段两处违建请托人谢某提供帮助, 收取谢某贿送的人民币10 万元。

  2010 年, 为位于太和镇大源村十七社的违建请托人吴某提供帮助, 先后5 次收取吴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7 万元。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大源村十七社林科所旁违建请托人刘某提供帮助, 收取刘某贿送的人民币15 万元。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谢家庄锦帮物流右边违建请托人钟某提供帮助, 收取钟某贿送的人民币12 万元。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大源东路的违建请托人范某提供帮助, 先后3 次收取范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6 万元。

  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永兴村下大圳一巷、太和镇下大圳一巷对面的两处违建请托人刘某提供帮助,收取刘某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1 年, 为位于太和镇南岭村桥头南二巷、太和镇永兴村永兴南街的两处违建请托人何某提供帮助, 先后两次收取何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 万元。

  2009 年至2011 年,为位于太和镇北村2社九龙花园附近的违建请托人陈某提供帮助, 先后5 次收取陈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

  2009 年至2010 年, 为位于太和镇下大圳一巷的违建请托人田某提供帮助, 先后多次收取田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6 万元。

  2010 年底,为位于太和镇龙归永兴村17社的违建请托人余某提供帮助, 从中收取余某贿送的人民币3 万元。

  2010 年,为位于太和镇大源村四社大南坑西街违建请托人钟某提供帮助, 先后2 次收取钟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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