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招商银行在其2023年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该行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有4415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此外,天津银行、威海银行等多家银行也在年报中披露了向员工“反向追薪”的数据,引起业内热议。
银行员工到手的绩效工资,或许会被追回!随着“年报季”的到来,招商银行(SH600036,股价32.30元,市值8146亿元)、天津银行(HK01578,股价1.780港元,市值108.06亿港元)、威海银行(HK09677,股价2.800港元,市值167.44亿港元)等多家银行在年报中披露了向员工“反向追薪”的数据,引起业内热议。
“反向追薪”的背后是“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发挥作用。“这一机制是银行薪酬激励约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银行高管和关键责任人,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促进银行稳健经营。”某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
招商银行近两年追索扣回绩效薪酬金额超亿
招商银行在其2023年年报中披露,公司的薪酬政策与文化理念、经营目标、企业价值观相一致,以“完善市场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服务战略和业务发展,充分调动队伍积极性”为目标,遵循“价值引领、工效挂钩、六能机制、风险约束”的薪酬管理原则,坚持“能高能低,多劳多得”的薪酬支付理念。同时,为缓释各类经营和管理风险,该行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
报告期内,招商银行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有4415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这一数字较2022年的5824万元有所下降,但被追索人数增幅较大。两年间,招商银行累计追索回的绩效薪酬超过1亿元,显示出该行在绩效薪酬管理上的严格态度和执行力。
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招商银行共有员工11.65万人,这意味着,有3.78%的员工被执行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人均被追索扣回9805.21元。
招商银行在年报中还提到,2023年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7次会议,持续优化考核政策和激励计划,引导广大干部员工“立足长远、把握当下”,定期回检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审议通过了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定薪及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等议案,并按照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规定,对已授予的增值权进行了生效考核和授予价格调整,保障了本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的连续运行。
此外,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还对2022年度员工费用总额决算和2022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进行了监督。
天津银行、威海银行披露2023年“追薪”数据
天津银行也在2023年度业绩公告中披露了向员工“追薪”的数据。
公告显示,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量力而行和协调和持续的原则,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天津银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年度绩效薪酬总额的40%,延期支付周期为三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2023年,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1.66亿元,追索扣回金额174万元。
同为港股上市的威海银行在2023年业绩公告中表示,该行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在规定期限内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认定情况,确定有关责任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金额;如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此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截至2023年末,威海银行高级管理层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共774人,固定薪酬共计9668万元,考核前标准可变薪酬为2.144亿元,考核后实际可变薪酬为1.497亿元,其中延期支付7964万元。根据业务风险情况,2023年度该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27.28万元。
业内人士: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制度促使银行高管审慎履职
多家银行“反向讨薪”的背后,是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制度的不断完善。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金融企业的高管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不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并且可以对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予以追回。
这一机制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下称《指引》)。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
《指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2018年3月,原银监会又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明确银行机构应针对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0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并建立与本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2021年,原银保监会出台《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为银行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操作指南。其中载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等情形,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去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3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一文中提到,健全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持续开展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现场检查和评估。截至目前,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
“从实施效果来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制度在强化银行风险管理和提升内部控制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位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它不仅有助于银行在面临风险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还能够有效地约束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促使其更加审慎地履行职责。此外,该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银行业薪酬结构的优化,使得薪酬支付更加与员工的业绩和风险承担相匹配。
他表示,随着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日益常态化,银行业的薪酬管理将更加注重风险与激励的平衡。未来,银行需要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薪酬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银行也需要探索更多元的激励手段,如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以激发员工的长期潜力和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