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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网致被性侵少女信息泄露 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日期:2023年08月17日 09:24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新京报讯(记者 刘思维)被性侵后,陕西省延川县13岁少女张彤(化名) 受到了“二次伤害”。7月31日,在未对未成年受害者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延川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的民事纠纷判决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8月16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该案件主办法官处获悉,相关责任人已经被纪检部门处罚。

判决显示,2022年,白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与13岁的张彤网上聊天,两人见面后发生性行为。延川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5年9个月,民事判决白某赔偿张彤6200余元。张彤的舅舅王涛(化名)称,白某案发时是延川当地某部门事业编制公职人员。判决书显示,白某称“自己的公职已经被开除”。

王涛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8月2日,他在报道张彤被性侵案的短视频中看到,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民事案件判决书截图露出了外甥女和加害者的姓名。他立即登录裁判文书网,发现涉事判决书上传时间为7月31日,张彤的姓名、监护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强奸案的案情等信息全部未经处理就被公开。王涛称,张彤家人找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撤下判决书,在上级法院的干预下,8月7日,判决书被撤下网。

8月16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未找到该判决书。

新京报记者致电该案主办法官孙某,他回应称:“纪检委已经立案查处(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一事),对相应人员作出处罚,处罚人员包括书记员、主办法官以及主管领导。”

王涛介绍,强奸案发生后,张彤已经停学一年,且患上了抑郁症和焦虑症,目前状态极差,一直尝试寻死,家人要轮番看着她。“孩子也在刷短视频,看到了自己的名字被那么多网友看到,情绪起伏很大。”他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表示,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第十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按照该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隐名处理的,尤其是对于涉及性侵这类严重关乎个人隐私的案件个人信息,更应当仔细、慎重处理。同时,对于当事各方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都应当严格保护。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参与诉讼、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必须以适当方式叙述。

原标题:判决书上网致被性侵少女信息泄露,法官: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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