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那年,刘刚(化名)领到了洛阳师范学院的毕业证。然而对他来说,这曾经梦寐以求的毕业证,似乎是用一段极不光彩的经历换来的——入学第二年,在学校宿舍,他被强行送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不给开证明就出不了院、毕不了业”的说法下,他在这里呆了134天,经历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事件,最终在护士站拨通电话自救。(10月13日《东方今报(郑州)》)
真不能拿学院团总支书记不当干部。一个精神原本好端端的大学生,就因为洛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团总支书记陈贯安的一句话,就成了精神病患者,并被送去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这实在是太可怕了。
陈贯安蓄意将刘刚“被精神病”,应该不是因为“小过节”。文章虽没有做交代,但笔者从字里行间中得出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刘刚两次换宿舍,一次是新宿舍家具有气味,自己体弱忍受不了刺激;一次是坐班车上课不便,申请搬回新校区。按说,这些都是正常合理的要求,学校批准不批准那又是另一码事。如果这点小事令陈贯安震怒,并对其下毒手,似乎解释不通。另一种可能是,刘刚所在的班共49人,除了他本人其余都是不到二十岁的女生,这会不会犯了陈贯安的“忌”,从而对刘刚痛下狠手。
陈贯安做出如此恶行的时候,自己也应该知道违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即使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的患者,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新浪微博认证资料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教育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的(@舞动生涯林楠)给我留言:一是这辅导员师德人品沟通能力明显有问题,二是学校医院就更有问题了,心理中心要通过心理测评确定学生是有心理疾病才能送去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院也是要通过测评和医生症状诊断才能确诊是不是心理病的,三是学校把辅导员调离原岗位就是根本没想处理那个老师,换个部门继续工作而已,这根本不算处罚!
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应该属于事业单位,可他们不仅仅将治病救人当作“生意”,而且是当作“黑生意”来做了。一个原本没有精神病的小伙子,硬是经过你们“严格”的诊断后,而奇迹般地变成了精神病人,进来第一天就强行灌治疗抑郁和分裂症的药,还煞有介事地施行强制电击治疗。如果不是医护人员失误,让他打通了院长的电话;如果院长与当事医生一丘之貉,刘刚极有可能要长期住院,甚至会由一名“被精神病”治疗成名副其实的精神病患者。按理说,医生与刘刚“前世无怨,今世无仇”,如此没有道德地“害人”的唯一目的,无非是为了“谋财”。刘刚“被精神病”134天,出院时“付清了两万八千元的花费。”大家想象一下,这要多缺德的医院才能做得出来?而住院期间,刘刚还被护工打伤,事后获赔7000元。
在该案中,刘刚的母亲也是过于糊涂。仅仅在电话上听陈贯安说“你儿子有精神疾病,来学校带他看看吧”就真的相信了。过分相信陈贯安“来的时候不要给他打电话,以免他又跑了”这种鬼话,也不知道与孩子层面沟通一下,眼睁睁地看着儿子被陈贯安和另外两名医院护工把刘刚双手绑在背后,拖拉到医院的车上,因为担心儿子今后上不了学就稀里糊涂地签字、交钱,事后也不去探视自己的儿子,了解儿子的“病”情。
而一审判决更是荒唐透顶。2017年9月,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宣判学校无责,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刘刚医疗费用216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刘刚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诉。
陈贯安所做的一切,均为代表学校所做的职务行为。他所作的恶,就是学校作的恶,学校怎么会无责?更为奇怪的是,院团总支书记陈贯安作为该“被精神病”案的直接策划者、实施者,在法律层面上竟然被置之事外,难道“他爸是李刚”?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不服,我也感到十分奇怪。医院做了那么严重的缺德事,赔这么一点钱还算多?难道是不服“陪得太少”?
(@舞动生涯林楠)再次留言称:我们学院也出现过这种事,就是因为辅导员霸道蛮横不讲理,一个学生因为不服,愣是被她送去精神病院了,后来家长领回家了……
有7年以上微博史的朋友都了解“武钢徐武事件”,或徐武“飞越疯人院”事件,这也是“被精神病”一词的由来。笔者担心的是,中国还有多少“被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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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大学生被强送精神病院134天 遭灌药电击
近日媒体报道,河南一大学生刘刚(化名),入学第二年时,学院团支书称其“有病”并通知其母,将刘刚从宿舍送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该中心134天时间内,刘刚经历了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出来后他主动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不是精神病”,刘刚找学校和医院要说法并提起上诉。
原标题:3D:河南一大学生从宿舍被强送精神病院134天遭灌药电击自救后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