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风青杨
7月8日,网曝哈尔滨一马拉松比赛,远动员补给遭大妈们哄抢。8日,赛事主办方称,当时还未开赛,一群徒步的大爷大妈以为水是免费送的,就动手抢了。
诸如这样的群众哄抢事件其实早已不是新鲜新闻,只不过有的是抢鱼,有的是抢辣椒,今天是抢水。原因就在于,在很多哄抢事件中,有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心理,盲目跟着后面起哄。当一个人或几个人抢占财物而没有被制止,自然会让更多的人跟进,这也是“破窗效应”。在这些人眼中,这不是“抢”,是“捡”。他们缺的是那几瓶水吗?他们缺的是德 !
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哄抢都是不对的举动。从法律上讲,赛事上的补给都是有明确主人的财产,其财产权受到保护,能免费使用的只有参加比赛的马拉松运动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哄抢财物的可以处五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如果情节构成犯罪的话,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说实话,抓几个赔钱,拘留几天,谁还敢啊?
哄抢事件面前,绝不能讲法不责众,法律退一步,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哄抢者就会前进十步;法律坚守自身底线,坚决打击哄抢,哄抢者就无路可走,哄抢才会杜绝。我不相信,如果某些地方政府对待哄抢事件如同对待征地拆迁一样,扎扎实实地对哄抢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按照法律该抓的人毫不手软,哄抢事件会像现在这样到处出现。毕竟,蝇头小利与牢狱之灾相比,孰轻孰重,哄抢者随大众不受到应有的制裁,他们才会胆大妄为。
确实也曾有人因为参与哄抢而被判刑。2007年12月7日,一辆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四川遂川县路段翻车,货物散落。村民龚某、严某不顾值勤民警劝阻,公然在货物堆中抢占货物。龚某抢得电磁炉3台,其中1台已破损,另2台价值640元;村民严某抢得电磁炉1台、电热壶2把及蒸锅1个,价值680元。经鉴定,此次事故中被哄抢货物总价值为14543元。之后,遂川法院以聚众哄抢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严某有期徒刑6个月。
有人将哄抢现象地域化、标签化,归因于穷山恶水、民风不纯。但近年来全国哄抢事件发生,既有相对落后的地区,也有相对发达地区;既有农村地区,也有城市地区。哄抢现象不应被打上地域标签。哄抢事件频发,根源于孱弱的公民道德意识抵抗不住“破窗效应”和从众心理的诱惑。事实上,哄抢者们处在一个心理群体中,在“破窗效应”和从众心理的影响下,自身往往失去了善恶是非的判断力,丧失了道德操守,由此制造了一起又一起趁火打劫的恶行。
不处理或者象征性地处理,才让哄抢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因为发生这样的事件,不是光靠道德说教所能解决的,也不是法不责众所能推卸。对哄抢者进行苦口婆心的说教,已是对牛弹琴,而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哄抢行为又频频挑战道德底线,此时,是该法律亮剑了。但反观以往一些针对哄抢行为的举措,甭管是警察或财产所有者,面对哄抢的人群,往往徒有“无奈”,顶多也就要求哄抢者归还货物而已,根本谈不上惩戒。而某种程度上说,又何尝不是种纵容呢?
有人说如今的大爷大妈:“公交车上林黛玉,广场舞上方世玉”。大妈们所谓的人多势众,其实只有以不姑息、不纵容的执法原则处理哄抢行为,才能做到有效普法,纠正人们“哄抢无罪”的错误认识,树立哄抢有责的标杆。所以法律法规及时“亮剑”,依法查处每一次哄抢事件,如此才能杜绝人们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减少哄抢闹剧的发生。